分手后前男友用电话短信骚扰我还上门要钱、求和我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 2024-01-30 16:38:51 文章出处:m6米乐app下载

  我谈了两年的对象因为出去玩有男生,就认为我和别的男生有亲密关系,不顾事实疯狂地闹。分手后仍这么认为,给我发了很多骚扰短信,电话中言语激烈,还上门要钱,后又说是来和好。前天又擅自上门,一会要钱一会求和。但我不欠他钱,恋爱期间的消费算得上AA制。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办?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对方的行为存在侵害了你的名誉权及隐私权的可能。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你可以报警或起诉维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对方通过捏造事实、散播谣言等方式,严重影响到你的个人声誉,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的罪名。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因此,对方以短信、电话进行骚扰的行为侵害了你的隐私权,你能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

  其次,恋爱期间的正常花销,属于一般性赠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你对该类花销并无返还义务。但如果存在大额转账或现金形式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酌情判断是否应返还部分款项。

  最后,如果你已明确说分手,建议可以和对方说明并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若对方极度影响到你的正常生活,你能够最终靠报警的方式来处理,由警方视情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收集骚扰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家入户大门侧边离公共楼梯间比较近,对面邻居每天把生活垃圾堆放到公共楼梯间,垃圾臭味和景观对我造成了影响。我多次找物业都没用。这样下去,估计卖房都没人要。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利益呢?

  你好,你邻居在公共楼梯间堆放生活垃圾的做法已经构成侵权并涉及嫌疑违反法律,你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要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你邻居在公共楼梯间堆放垃圾,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已经违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你邻居的行为影响了小区公共环境,违反了“方便生活”的原则,已经构成侵权。你作为房屋的相邻权利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邻居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将楼道环境恢复原状。

  本着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你可以先找物业与邻居沟通说明在公共区域随意乱丢垃圾的危害。同时,可以向所在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民警寻求帮助,必要时也可以向消防大队举报,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督促邻居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另外,建议你在处理问题过程中保留好邻居侵权的照片、视频等有关证据,如若多方协调仍没有办法解决,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居住在老旧小区,本就没有停车位。当地政府在给老旧小区改造时增加了停车位,并“空降”了一个物业来收取停车费用。请问这是不是合理呢?

  你好,物业公司“空降”及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不是合理,需要看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并结合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关于选聘物业公司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很多老旧小区因土地使用、房屋产权等历史遗留问题,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召开业主大会。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小区所属社区居委会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居民会议,对选聘物业等重大事务进行决策。如果你的小区属于此种情况,那么通过程序选聘物业公司是合法的。反之,既未召开业主大会,又未召开居民会议就选聘物业公司是不合法的。

  第二,关于停车收费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决定是不是收取小区停车费的合法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可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果你们小区的物业是通过合法程序选聘并取得授权,则物业有权收取停车费;反之则无权收取。

  第三,建议业主积极与物业公司、社区、住宅管理部门等单位做沟通协商,积极化解误解、纠纷,共创良好的居住环境。

  我的学校在暑假期间出租宿舍楼,把宿舍出租给别人居住。这种情况算不算违法?我该怎么维权?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是需要先了解暑假期间宿舍的使用权是否归学生所有,进而判断学校行为是否违法。

  如果暑假期间宿舍的使用权不归学生所有,宿舍给学生使用的时间并不包含暑假,学生也未缴纳相应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宿舍属于学校财产,学校有权按照章程实施自主管理,就可以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对宿舍进行合理处分。

  如果暑假期间宿舍的使用权归学生所有,比如该宿舍的住宿费用是按年缴纳,即代表暑假宿舍的使用权仍属于其中居住的学生,那么学校就不能擅自出租宿舍。虽然宿舍属于学校财产,但当其将宿舍提供给学生居住使用后,应保证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学校在未告知学生的情况下私自出租宿舍,已涉及侵害学生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集体宿舍虽非完全的私人场所,但其中涉及到了私人物品、信息,学生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若因学校该行为导致学生在宿舍内的私人物品受损或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学生可向学校主张相关权利。建议学生可先与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学校停止此类侵犯权利的行为。若无法协商,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解决。

  我父亲49岁,在电焊厂工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工资也没有五险一金。他的中指在工作中被机器切割,现已住院治疗约一个月。现实情况是公司不会主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我父亲说,他可能每日会从公司那里得到60元补偿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父亲有哪些合法权益?能够申请哪些补偿?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第一步是要区分你父亲与公司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然后对应主张工伤赔偿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

  如果你父亲与公司是构成劳动关系。即使你父亲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若你父亲工作岗位固定,且与公司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那么双方实际已经构成劳动关系。你方可以收集工作牌、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以及工资流水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之后,你父亲可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科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属于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提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申请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另外,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公司也应承担本应该由社保承担的费用。

  如果你父亲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即你父亲向企业来提供劳务,那么就按劳务关系的相关规定向公司主张赔偿。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对应的责任。此时需要看你父亲对受伤是否也有一定过错。如果你父亲就手指受伤一事自身并无过错,则应由公司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相关侵权赔偿,如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