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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3-12-18 04:58:18 文章出处:产品中心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机制纸和纸制品的制造及销售;造纸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有关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纸浆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和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这次发行可转债方案于2021年6月1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1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这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28日印发的《关于核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6号)核准。

  这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7,000万元(含67,000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7年12月7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2月14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6月14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12月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8.50元/股,不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有几率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会影响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详细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当时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这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联的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这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联的内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7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7,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包销。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7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7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五洲特纸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67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674手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00,010,000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这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0.001674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70,000手。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本次可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特纸配债”的可配余额。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来进行,认购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这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接着来进行。配售代码为“715007”,配售简称为“特纸配债”。

  原股东认购1手“特纸配债”的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本次可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特纸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五洲特纸”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一定要按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投资者应通过你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000万元(含6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若这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的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产金额的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真实的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88亿元,超过15亿元,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这次发行可转债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1)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4)依照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获得有关信息;

  (7)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8)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4)除法律和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依据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重整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7)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7,000万元(未扣除发行费用)。

  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将募集资金净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其出具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五洲特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初次评级结束后,评级机构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2)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第(1)款及第(2)款情形除外)且将对发行人履行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乙方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情况自发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仍未予纠正;

  (4)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发行人在协议或本次债券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6)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按期兑付本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违约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受托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本次可转债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7,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67,0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0,1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如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4日。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费用(不含增值税)预计为1,131.2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费用仅为初步测算,以最终实际发生为准。(九)承销期间停、复牌安排

  2、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公司系家族控制企业,其中,赵磊直接持有公司29.90%股份,通过宁波云蓝控制公司0.97%股份,合计控制公司30.87%股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系核心人员。赵晨佳系赵磊配偶,直接持有公司19.82%股份。赵云福系赵晨佳父亲,直接持有公司15.29%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林彩玲系赵晨佳母亲,直接持有公司12.51%股份,担任公司董事。赵云福、林彩玲于2021年3月解除婚姻关系。

  截至2021年6月30日,赵磊、赵晨佳、赵云福、林彩玲控制公司31,392.71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8.4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系家族控制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赵磊、赵晨佳、赵云福、林彩玲。其中,赵磊直接持有公司29.90%股份,通过宁波云蓝控制公司0.97%股份,合计控制公司30.87%股份。赵晨佳系赵磊配偶,直接持有公司19.82%股份。赵云福系赵晨佳父亲,直接持有公司15.29%的股份。林彩玲系赵晨佳母亲,直接持有公司12.51%股份。赵云福、林彩玲原系夫妻关系。

  根据2021年3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浙0802民初1544号】(以下简称《调解书》),赵云福与林彩玲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内容如下:

  ①赵云福将持有五洲特纸13.29%股份过户给赵云福、林彩玲之女赵晨宇,赵云福保留2.00%的五洲特纸股份;

  ②林彩玲将持有五洲特纸1.71%股份过户给赵晨宇,林彩玲保留10.80%的五洲特纸股份;

  赵云福、林彩玲已承诺于上市锁定期满后履行上述五洲特纸股份分割义务,双方均不会就《调解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事宜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有关于公司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不会因此事项产生新的诉讼。赵晨宇已承诺于上市锁定期满后取得上述股份,不会就《调解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事宜提出任何异议,不存在有关于公司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赵云福、林彩玲上述财产分割所涉及五洲特纸股权均未发生变动。

  因赵云福、林彩玲婚姻关系解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磊、赵晨佳、赵云福、林彩玲为进一步明确其保持一致行动的意愿,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各方经充分协商,于2021年3月2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协议各方约定,就公司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各方都将始终保持意见一致。在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协议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并形成一致意见,各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②协议任何一方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其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各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有提案权一方的名义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且各方应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③协议各方同意,在行使其他公司股东权利和履行其他股东义务过程中,均保持一致的行动意见。

  (2)如果协议各方经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后难以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符合法律和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将无条件按照赵磊的意见行动。

  (3)如果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方参与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均不能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4)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协议的约定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5)协议任何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的增加或减少不影响协议对该方的效力,该方以其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权一体受协议约束。

  截至2021年6月30日,赵磊、赵晨佳、赵云福、林彩玲控制公司31,392.71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8.49%,为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以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赵磊:中国国籍,塞浦路斯永久居留权,1982年10月出生。2006年3月至2008年4月,任浙江诚宇执行董事、经理;2008年1月至2018年6月,任五洲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任优安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九江诚宇物流有限公司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宁波云蓝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4月至今,任嘉兴星洲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月至今,任衢州祉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4月至今,任浙江飞物集商贸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6月至今,任杭州归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监事; 2004年8月至2008年1月,任浙江五星副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浙江五星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1月至2021年1月,任江西五星监事,2021年1月至今,任江西五星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五星进出口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7月至今,任浙江诚宇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森远贸易执行董事、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湖北祉星执行董事、经理;2018年6月至2021年1月,任五洲特纸董事、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五洲特纸董事长、总经理。

  赵晨佳:中国国籍,塞浦路斯永久居留权,1986年7月出生。2005年8月至2008年1月,就职于浙江五星,为公司员工;2006年3月至2010年7月,任浙江诚宇监事;2008年1月至2018年6月,任五洲有限监事、财务中心资金主管;2010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香港阳阳贸易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优安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任浙江飞物集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嘉兴星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0年1月至今,任衢州祉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杭州归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衢州飞屋急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九江诚宇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1月至2021年1月,任江西五星董事,2021年1月至今,任江西五星董事长;2015年6月至今,任五星进出口监事;2018年6月至今,任五洲特纸财务中心资金主管。

  赵云福:中国国籍,塞浦路斯永久居留权,1964年11月出生。1988年6月至1996年3月,任温岭县冠城精工电机厂经理;1994年3月至1996年4月,任温岭市沪光电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1996年11月至2000年7月,任温岭市华南电缆厂副经理,2000年8月至2021年5月,任温岭市华南电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3年6月至2021年1月,任浙江五星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至2021年1月,任浙江五星经理;2017年4月至2021年8月,任九江诚宇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九江诚宇物流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任江西五星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1年1月,任江西五星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江西五星董事;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任五洲特纸董事长,2018年6月至今,任五洲特纸董事。

  林彩玲:中国国籍,塞浦路斯永久居留权,1965年5月出生。1988年6月至1996年3月,任温岭县冠城精工电机厂副经理;1994年3月至1996年4月,任温岭市沪光电缆有限公司监事;1996年11月至2000年7月,任温岭市华南电缆厂经理,2000年8月至2021年5月,任温岭市华南电缆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5月至今,任温岭市华南电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8年4月至2018年2月,任香港盛源贸易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5月至2017年9月,任森远贸易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九江诚宇物流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任江西五星监事,2015年1月至今,任江西五星副董事长;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浙江五星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浙江五星监事;2018年6月至今,任五洲特纸董事。

  截至2021年6月30日,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1-6月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