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防火知识请牢记!

发表时间: 2024-02-14 05:09:22 文章出处:产品中心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

  防火分隔物是指能在一段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且能把建筑内部空间分隔成若干较小防火空间的物体, 常用防火分隔物有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带、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等。

  1.疏散通道。绝大多数“三合一”场所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出口处安装卷帘门、防盗铁栅栏等现象较普遍。若发生火灾,极难逃生。

  2.经营、储存与住宿场所无防火分隔,建筑及装修用到的材料耐火等级低,火灾发生后极易蔓延扩大。

  3.居住人员复杂,居多,且据了解,居住人员易发生口角,纵火案件也相对较多。

  4.业主、住宿人员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且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缺乏。

  5.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例如:安全地疏散通道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安全出口上锁或封堵等。

  目前大多“三合一”场所都是以私人产权买断或租赁的形式存在,大多数存在多个房东,房东将房子交给二房东,二房东出租,出租的人再转租等。租赁关系呈现一种混乱的状态。

  “三合一”场所中居住的人员复杂,首先是居住人员比较多,其次,部分人员的承租时间比较短,最后,租住群体比较混杂。

  “三合一”场所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不高,室内可燃物较多,生活、生产用电设备较多。电气线路私拉乱扯、改动,频繁用火、用气不规范,易引发火灾,且不易逃生、救援。

  人员密集、拥挤混乱、安全通道杂物混乱堆放,车间、仓库、宿舍、厨房都在一起,人多,安全出口少,窗户设防盗窗,出门设铁栅门等。紧急疏散十分艰难,危及生命。

  很多“三合一”场所存在擅自更改房子使用功能不合理改建、扩建等现象,有的还利用可燃材料分隔墙壁,在简易木阁楼层内住宿。

  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自我保护意识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消防安全麻木不仁,心存侥幸,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逃生常识。

  案例1:2021年1月27日,湖南湘西州永顺县灵溪镇不二门路豪爵摩托店起火,门店上方共有5层住宅,因住宅与门店未采用实体砖墙等完全分隔,高温烟气迅速窜至住宅楼梯间,导致住宿人员逃生无路,造成3人受伤,6人死亡。

  案例2:2021年2月16日,山东省禹城市鬲津社区富康蛋糕房发生火灾,起火建筑为三层砖混结构沿街门头房,是典型的“下店上宅”三合一场所,有蛋糕房老板及家属共9人居住,此次火灾造成其中7人不幸遇难。经查明,起火原因为酥油斗烛引燃神龛及周围可燃物所致。

  统一规划的商铺门面内,不要设置人员住宿等场所;村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况的,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

  3.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房门应为不燃烧体门。

  商铺内不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逃生通道和逃生出口;在疏散逃生通道、外窗上设置卷帘门、铁栅栏、防盗网时,应预留可从内部开启的逃生口;人员生活、住宿的区域应当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用火用电要加强看护,做到人走火灭、电断;电气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敷设,切实做到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不在屋内为电动车充电,不违规动火,特别是别贪图便宜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产品和插线.消防设施要完好

  按要求设置配备好消防设施器材。商铺内安装有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的,要常常检验核查测试,确保完整好用;商铺经营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做消防设施维保;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应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逃生器材等常用消防器材,尽可能降低火灾风险。

  严禁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住所场所、人员宿舍。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存在的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违规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 XF703-2007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 703的规定。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相关依据,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5.2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7.3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用到的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